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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2015-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9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

7 月 1 日起

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

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6 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办公厅 2015 年 12 月 31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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